在提倡綠色低碳出行的今天,共享單車亂停亂_香港報廢銷毀共享單車_放等問題的逐漸凸顯。
2020/12/14 11:32:49 點擊:448

共享單車成了不少人短距離出行的首選。然而,在解決人們“最后一公里出行難”痼疾的另一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全國首例共享單車超區停放扣費上訴案,判決駁回共享單車用戶武某要求哈啰單車返還10元調度費等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用戶超區停放后被扣調度費
在鎖車時,武某手機上的哈啰單車APP界面提示,因停車處位于哈啰單車所設定的服務區外,故需收取10元調度費。
當天19時47分左右,武某又將該單車騎回,并于19時54分在哈啰單車服務區內還車成功。
武某認為,雖然自己將單車停放在了服務區外,但在24小時內又將單車騎回,哈啰單車理應退還已收取的調度費。然而,武某在與哈啰單車平臺協商并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后,哈啰單車仍拒絕歸還其10元調度費。
隨后,武某將哈啰單車運營方上海鈞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鈞正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鈞正公司退還其調度費10元、交通費20元,并向其賠禮道歉。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原告武某強調自己在24小時內將車輛騎回服務區內,被告實際上并沒有產生調度的事實,故應將調度費退還。
被告鈞正公司則辯稱,原告武某在使用哈啰單車之前已同意《哈啰單車信息服務協議》。其中,《使用規則說明》明確提示用戶“請勿在服務區外還車”。同時,在用戶掃碼后、解鎖前,哈啰單車APP會再次彈出相應的規則,包括超區規則和服務區、禁停區的范圍等。用戶在看到此頁面并點擊確認開鎖后,訂單才能正式產生。既然武某對平臺的規則表示確認,就應該履行和遵守協議內容。
此外,被告鈞正公司提出,原告武某曾先后于2019年1月26日、6月22日及9月8日多次產生超區停放哈啰單車的行為。本著為用戶提供更好服務體驗的原則,在原告武某聯系客服后,被告均退回了相應調度費并每次告知其規則。2019年11月30日,原告武某在明知規則的情況下再次超區停放,哈啰單車平臺扣除相應費用是合理合法的。哈啰單車平臺亦從未有“使用者在24小時之內把停放在服務區外的單車騎回服務區后,會自動退還調度費”的相關規定。
閔行法院一審指出,合同各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在注冊使用哈啰單車時已對《哈啰單車信息服務協議》和《使用規則說明》進行了確認。同時,原告在掃碼后,哈啰單車APP亦會推送提醒相應的費用標準和超區規則,原告點擊確認后才能開鎖。故原告對此協議和規則是明知且同意的,此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需恪守履行。
閔行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原告武某將車輛停放在服務區外,被告按雙方協議收取原告10元費用并無不妥;原告稱“在24小時內將車輛騎回服務區內,被告應退還10元費用”,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對此有相關約定,故法院對原告的這一說法不予采信;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費20元并賠禮道歉的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5月8日,閔行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武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此后,武某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調度費的性質應如何認定?
2020年7月2日,上海一中院立案受理了該上訴案,并于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調度費的性質認定是本案審理中最大的難點。雙方對此爭議較大且理解不同。共享單車一方認為其屬于違約金,用戶方則認為只有在調度行為發生后才會產生調度費。為此,我們在審理該案過程中,對‘調度’的詞義進行了探析,并最終回歸到《哈啰單車信息服務協議》的具體內容上來,重點關注當時雙方是如何約定的。”該案二審主審法官何建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說。
具體而言,從“調度”一詞的文義看,《現代漢語詞典》(2002年增補本)對其解釋為:“1.管理并安排(工作、人員、車輛等);2.指做調度工作的人。”《新華詞典》(2001年修訂版)對“調度”含義的解釋為:“指揮調派人力、工作、車輛等,也指擔負此種工作的人。”二審法院指出,由此可見,“調度”一詞不僅僅指工作、人員或車輛的安排,也包括對前述事項的管理。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鈞正公司在制定哈啰單車計費規則時,并無特定的相對人。對于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及誠信原則,來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從哈啰單車收取調度費的類型來看,其包括超區調度費、禁停區調度費與違規停車調度費,指向的具體行為不一,存在多種會被收取調度費的不同情形。由此,對于調度費的含義,應當從體系上進行相同的解釋和理解。
從設立超區調度費的目的來看,在哈啰單車平臺的“服務區相關問題解惑”項下,其列明“服務區”是指哈啰單車在城市投車并運營的區域,車輛的調度、維護將在服務區內進行;由服務區內騎至服務區外,將產生扣費。
“這也就是說,為了擔保哈啰單車用戶能夠按照規定在服務區域內騎行,鈞正公司會向不履行或不能完全按照使用規則履行的用戶扣收調度費。由此可見,哈啰單車計費規則所規定的調度費,實質上是對用戶違反使用規則后需要承擔的后果進行的事先約定。”何建對記者表示。
此外,從用戶協議的內容來看,《哈啰單車信息服務協議》明確規定了違約責任,以及用戶的違約情形,包括違反本協議規定的使用規則、違反法律法規或政府規定等。鈞正公司在合同中界定了違約責任的范圍,對于用戶而言,需要收取調度費的情形具體且明確,用戶亦可知曉違反使用規則后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及形式。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調度費對用戶形成確保依約行事的壓力,若用戶不履行所擔保的義務,則發生調度費的給付。因此,當事人不能僅依據是否存在實際調度行為而狹義地理解調度費的性質。哈啰單車計費規則中的調度費實際上屬于違約責任的約定范疇,是具有懲罰性功能的違約金。
調度費的收取是否合理?
“在認定了調度費本質上屬于違約金的前提下,我們還需進一步厘清共享單車公司收取調度費是否合理、所收取的金額是否過高等問題。”何建對記者表示。
法院二審認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哈啰單車信息服務協議》明確規定,鈞正公司通過哈啰單車APP發布的法律聲明、計費標準、使用規則等其他規定均屬于服務協議的補充,與該協議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審庭審中,武某自認其使用哈啰單車APP騎行單車已有兩三年,并曾因多次違反使用規則被扣費后又收到退費,但稱哈啰單車APP存在缺陷,不能提示準確的服務區及停放位置。
對此,何建表示:“根據武某在一審時提供的證據,其行程詳情清楚地顯示了服務區的地理位置信息。同時,其作為使用哈啰單車多年的用戶,理應知曉相應的使用規則。其也未舉證證明哈啰單車APP存在缺陷,或其與鈞正公司之間存在‘用戶把車騎回服務區就會自動退回已收取的調度費’的約定。”
“事實上,根據哈啰單車計費規則,服務區內開鎖騎行至服務區外還車,會被收取調度費20元。鈞正公司考慮到大場鎮處于服務區邊緣,為了避免因定位偏差而造成收費不當,主動降低調度費,僅收取了武某超區調度費10元,此系鈞正公司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法院審理后認為這一數額是合理的。”何建說。
>>該案二審庭審現場 攝影 龔史偉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武某始終主張其自行將車輛騎回服務區,鈞正公司未作調度,應退還所收取的調度費。法院二審特別指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武某的兩次騎行是獨立分開的兩個合同行為,其在將涉案哈啰單車騎行至服務區外上鎖停放時,即已經違反使用規則,違約行為已經實際發生。在合同沒有特別約定或未經鈞正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所產生的違約責任不因其再次掃碼開鎖且將同一輛單車騎回服務區內而免除。其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認可,故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鼓勵單車企業參與社會治理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創新發展,大多數人或多或少地被格式合同所“綁定”。正如本案一樣,由平臺與用戶之間訂立的格式合同所引發的訴訟也隨之不斷增多。
何建認為,應該客觀理性地看待格式條款的價值。例如,其具有可省去大量的洽談時間、可重復使用、效率高等優點。但是,同時也要注意不能在內容設置上免除或減輕自身的責任,或排除對方權利,避免因使雙方的權利義務失衡而導致合同條款無效。
“本案中,哈啰單車的計費規則雖然是鈞正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但不存在免除鈞正公司責任,加重用戶責任,排除用戶主要權利的情形,故該格式條款有效,屬于服務協議的組成部分。”何建說,由此,用戶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共享單車給用戶的出行帶來了便利,特別是解決了‘最后一公里出行難’的問題。但是,現在共享單車眾多,亂停亂放的情況頻發,也給城市管理和治理帶來一定風險和挑戰。”何建表示,“前期,我們也做了一些調研,目前市場上主流的共享單車公司都有超區停放收費的做法,只是收費的名目叫法有所差別,實際上大都屬于違約金性質。”
“設置違約金將對用戶形成一種壓力和約束,可以促使用戶在騎行過程中按照規定區域停車,既方便共享單車企業管理,也減少了城市治理的負擔。”何建認為,本案的裁判明確了調度費的性質是違約金,實際上確認和鼓勵了共享單車企業通過合同約定的形式進行私法自治,有助于實現共享單車領域的社會共同治理。
“當然,對于共享單車企業而言,除了考慮自身利益、承擔社會責任外,也要多關注消費者的利益。”何建建議,在用戶就費用結算等問題產生爭議時,共享單車企業應提供更為暢通、便捷的渠道,更加快速、人性化地處理問題,以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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